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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会通过《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海外游戏企业“国内代理人”制度的实效性或得到强化
- 简报
- 2026.10.27
由赵承来议员和金在元议员分别提出的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部分修正案经合并审议后,于2026年10月13日获国会通过;随后经国务会议审议并最终确定。修正后的《游戏产业振兴法》将自2027年4月2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将海外游戏经营者对韩国境内用户权益的保护义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同时大幅强化此前被舆论批评“名存实亡”的国内代理人指定制度的实效性。针对未按要求指定国内代理人、或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且拒不执行整改命令的行为,修正案还新增了可限制其使用信息通信网络的强力制裁依据。
一. 修正背景
二. 主要修正内容
三. 加强制裁及强制履行手段
四. 施行日及过渡期措施
五. 启示
一. 修正背景
近年来,总部与服务器设在韩国境外的游戏发行商、游戏提供商在面向韩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频繁发生未披露概率型道具信息、拒绝退款、封号等各类侵害用户权益的事件,而韩国境内用户往往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该问题持续引发了社会关注。尽管现行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外经营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但由于对国内代理人的资格要件规定模糊,且指定后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国内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
对此,文化体育观光委员会将赵承来议员于2025年7月25日提交的2211759号提案与金在元议员案于2026年8月27日提交的2220858号提案,交由文化艺术法案审查小委员会进行审议(2026年9月3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协调后形成了委员会代案。该代案的提案理由载明:“新设海外游戏相关经营者对韩国境内用户的权益保护及处理用户投诉的义务,并通过明确国内代理人指定对象,确保该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二. 主要修正内容
1. 新设保护境内用户权益及处理投诉的义务(修正案第28条第1款第7号之2)
修正案在游戏相关经营者的遵守事项中,新增“处理国内用户的权益保护及投诉事宜”的义务,将保护韩国境内用户权益纳入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2. 明确国内代理人指定对象的优先顺位(修正案第31条之2第2款)
现行国内代理人的资格要求,仅规定为“在韩国境内设有地址或营业场所的主体”。此次修正案则明确了代理人指定的优先顺位:
(1)由该游戏相关经营者设立的韩国境内法人;
(2)该游戏相关经营者在经营层组成、业务运营等方面能够行使控制权的韩国境内法人(总统令规定的法人);
(3)能够诚实履行国内代理人职责的法人(仅限于不具有前述第1、2项法人的情形)。
上述规定可解释为,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在韩国设有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形下仍指定形式上的第三方担任代理人,从而确保与经营者存在实际支配关系的法人优先承担责任。
3. 扩大国内代理人业务范围并新设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修正案第31条之2第1款之2、第3至5款)
国内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中新增“境内用户权益保护及投诉处理相关业务”。同时,修正案还新设以下义务:
• 国内代理人遵守义务:被指定的国内代理人应遵守法定事项(第3款);
• 经营者的培训与管理监督义务:为保障国内代理人忠实地履行业务,游戏相关经营者应按照总统令规定对其国内代理人开展培训,并对其业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4款);
• 维持指定的义务:游戏在韩国境内流通以及提供服务期间,经营者应持续维持国内代理人的指定状态,不得随意变更(第5款)。
三. 加强制裁及强制履行手段
1. 限制使用信息通信网络(修正案第38条第7款、第9款等)
对于未指定国内代理人,或虽因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而收到整改命令,但未予履行的经营者,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游戏物管理委员会委员长可责令拒绝、暂停或限制使用信息通信网络。该措施实际上可阻断违规主体在韩国境内的服务接入,大幅强化对海外经营者的有效制裁。
2. 新设材料提交要求(修正案第39条之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游戏物管理委员会委员长可以要求游戏相关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①发现违法事项或存在违法嫌疑;②接到违法举报或投诉;③有必要核查是否符合国内代理人指定标准;④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交材料,亦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3. 完善行政罚款依据(修正案第48条)
针对未指定国内代理人、指定不符合规定、违反培训及监管义务或违反材料提交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等行为,修正案完善并新设了相关行政罚款依据。
四. 施行日及过渡期措施
修正法自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施行(附则第1条)。关于国内代理人指定对象优先顺位的规定(第31条之2第2款),适用于修正法施行后新指定国内代理人的情形(附则第2条);而已指定国内代理人的经营者,若存在符合修正法项下优先顺位的法人(如子公司、行使控制权的法人等),则须在施行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依法指定国内代理人(附则第3条)。
五. 启示
此次修正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将此前饱受实效性质疑的国内代理人制度,由“形式指定”转变为“指定实质性责任主体”。尤其是,经营者在韩国境内拥有子公司或行使控制权的法人的情况下,可能不再被允许指定形式上的第三方担任国内代理人,因此在韩国境内设有关联公司、分支机构的海外游戏企业有必要提前审查是否需要重新指定国内代理人。
从企业实务应对角度而言,需采取以下措施:
• 海外游戏相关经营者(尤其是符合韩国境内用户数量、营业额等标准的经营者),如在韩国境内设有法人或存在其能够行使控制权的关联公司的,应在修正法施行前准备重新指定国内代理人的方案及相关程序;
• 已被指定为国内代理人的法人需接受培训并受到相关监管,因此,有必要构建投诉处理、用户权益保护相关的业务体系,并完善记录管理流程;
• 如因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而已收到整改命令的,因修正法新增限制信息通信网络使用的措施,企业应尽快核实整改命令的履行情况并作出应对,健全内部合规体系;
• 为应对文化体育观光部、游戏物管理委员会可能提出的材料提交要求,企业有必要系统化管理、保存有关国内代理人指定及涉嫌违法等材料。
虽然修正法在公布后设置了六个月的过渡期,但对已指定国内代理人的经营者而言,重新指定义务(6个月)、材料提交义务及监督管理义务可在修正法施行后迅速转化为实际的合规负担。因此,建议海外游戏企业及其境内关联法人的相关负责人尽早启动合规审查,并建立内部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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