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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戏音源市场中作为通行惯例的‘买断(Maejeol)’合同,是否意味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2026年1月,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与原审截然不同的判决,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大法院再次明确了相关法理:除非合同中明确表达了转让著作财产权的事实,否则应推定权利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同时,大法院明确指出,“买断”这一术语并不直接等同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这一判决将促使所有签署内容制作合同的企业和创作者重新审视合同签署的方式与尺度。
本新闻稿将探讨大法院关于“买断”合同与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判决内容,并分析该判决对相关从业者的影响。
1. 背景
2. 原审与大法院的判断比较
3. 游戏行业中的“买断”惯例
4. 大法院判决的核心法理
5. 实务启示
6. 游戏音源合同实务自查清单
7. 结论
1. 背景
原告(音乐创作者)于2011年7月与A游戏公司签署合同,为A公司的一款音乐游戏制作并供应音源。报酬定为每首基本音源150万韩元,原告则承担不在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注册该音源以及不向竞争对手提供该音源的义务。
随后,A公司破产,被告B公司继承了相关业务及音源使用权限。原告据此主张B公司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取了利益,并提起了返还不当得利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音源供应合同属于‘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还是‘著作财产权使用许可合同’?”
2. 原审与大法院的判断比较
原审法院和大法院针对同一份合同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原审判决依据
原审基于以下理由判定该合同为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
• 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定义(基于著作权法的原始权利)与著作权法第10条的概念解释存在不同的可能性,因此合同第5条“排除著作权”的条文不能直接视为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原告。
• “买断”意味着受让著作物的著作财产权,既然“进行一切营利活动的权利”已移转,则应视为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 规定协会不注册义务和未设定使用期限,意味着权利的永久移转。
• 合同第5条“除著作权外的一切权限”条款仅是确认不可转让的著作人格权和二次著作物创作权保留在原告手中,即使视为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也未超出文义解释的范畴。
大法院判决依据
大法院反驳了原审的判断逻辑,得出了相反结论:
• 合同明确记载移转给A的权利中“排除著作权”,且无关于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单独规定(亦无证据表明著作权转让事实曾对外表达)。
• 合同中“著作权”概念没有理由作出与著作权法第10条定义不同的解释。
•“买断”在出版合同中也可指一次性支付报酬而排除版税的报酬支付方式,因此在本合同中没有特殊理由认定其意味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A公司并非必须受让著作财产权才能达成合同目的(在音乐游戏中使用音源),协会不注册义务及未设期限只不过是为了保障A公司的独家使用权。
3. 游戏行业中的“买断”惯例
为理解本次判决的背景,有必要考察“买断”在游戏产业中是如何被运用的。
游戏是结合了角色美术、背景插画、音效、编程等多种外包创作物的综合著作物。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为了全球发行、二次创作及IP扩张(漫画、动画、周边等)等多样的商业化运作,有必要统一获取对个别创作物的权利。因此,在开发阶段一次性支付报酬并全方位受让相关权利的“买断”结构在行业内广泛存在。
然而,根据领域不同,情况也有所差异。在角色美术或插画领域,“支付一次性款项 + 著作财产权一并转让”的结构相对明确;但在如本案所在的BGM、音效领域,权利细分为游戏内插入权、OST发行权、表演权、海外发行权等的情况较多。因此,很难认为“完全买断”在行业内是一贯适用的。实际上,以大型IP游戏为中心,采取版税制或并行单独合同的方式正在扩散,完全买断结构呈逐渐减少趋势。
考虑到这种行业现状,大法院本次判决为即使使用了“买断”术语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著作财产权转让这一认知混乱提供了法律标准。
4. 大法院判决的核心法理
考虑到游戏行业中的上述买断惯例,在本判决中大法院所揭示的核心法理有如下两项:
① 推定保护著作权人原则
“在解释有关著作权的合同时,如果无法明确判定其是否为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且著作财产权转让事实未对外表达,则应推定权利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做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解释。”
该原则意味着在合同条文不明确时,应向有利于创作者的方向解释。换言之,主张受让著作财产权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著作权人的转让意愿已在合同中明确且对外表达。
② 合同解释的综合标准
是否属于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不仅要看合同条文,还要综合考虑合同签署的动机和经过、合同旨在达成的目的、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特别是大法院指出“达成合同目的并不需要必须转让著作财产权”,这意味着在实务中,仅凭使用许可合同也往往足以达成商业目的。
5. 实务启示
A.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著作财产权转让”
由于主张受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有意受让权利的一方必须在合同签署阶段将转让意向明确地表现在条文中。例如,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的《数字内容(承包)标准合同》明确提供了“转让/不转让/后续协商”的选项供勾选。仅凭“转移一切营利活动所需的权利”等笼统措辞,可能无法获得著作财产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B. 认识到“买断”不等于著作财产权转让
虽然行业内长期以来将“买断 = 著作财产权转让”作为惯例,但大法院已明确否定了这一等式。买断仅指代报酬支付方式,其本身不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因此,若在合同中使用“买断”一词,必须在合同内明确定义其含义,或单独设立著作财产权转让条款。
C. 根据业务结构战略性选择合同形式
应根据业务结构和风险管理策略,在著作财产权转让、独家使用许可、非独家使用许可中进行适当选择。

特别是独家使用许可合同,应根据本次判决标准,在合同中细致规定独家性、期限、范围及是否允许再许可等内容,方能有效预防未来的纠纷。
D. 明确破产或业务转让时的再许可权限
如本案所示,若原合同相对方破产且第三方承继业务,权利性质将决定承继人是否有权使用音源。若判定为许可合同而非转让合同,则许可效力仅限于原合同当事人,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可能无法对第三方进行再许可。因此,在签约时应预见破产、合并、业务转让等当事人可能变动的情况,明确规定合同地位是否可移转及再许可权的范围。
6. 游戏音源合同实务自查清单
我们以法院在本次判决中直接研判的要点为中心,梳理了在签订或审查游戏音源合同时应当查验的核心要点:

7. 结论
本次大法院判决为内容产业中惯用的“买断”合同法律性质的判定树立了重要标准。只要合同中未明确记载转让事实,权利即推定归属于创作者。这一法理将显著影响创作者与使用者的签约实务。使用者不能再盲目认为“通过买断已获取一切权利”,而创作者在合同不明确时则获得了事后主张权利的空间。
本次判决所揭示的实务层面上的含义是明确的。有关著作财产权归属的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文表达,签约阶段每一项条款的斟酌都可能决定事后纠纷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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